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规范。基于买卖保持原则,合同法鼓励买卖、促进买卖,合同以保持为原则,以解除为例外。当违约状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最佳选择方法。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继续履行比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益于达成合同目的。但当违约行为已经达到十分紧急的情形时(如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预期利益没办法达成、目的落空),则应当允许合同得以解除。
关于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按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